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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品質指標
生態資源指標
經濟壓力指標
社會壓力指標
制度回應指標
都市台灣指標

 

台灣地區環境品質指標在環保署的推動下已行之多年,其中運用最為廣泛的是空氣污染指標(Pollutant Standard Index, PSI)、河川水質污染指標(River Pollution Index, RPI)、以及水庫優養指標(Carlson’s Trophic State Index, CTSI),此外也同時針對噪音、垃圾清運處理、飲用水水質等環境品質狀況進行監測。隨著生命科學與環境科學領域的發展,我們對於環境中的污染物項目、污染來源、污染物間的反應、污染特性、以及對人體健康的影響,都有更深刻的認識,而目前使用的指標為一、二十年前甚至更早的環境評量項目,重新評估並且建立新的指標項目實屬必要。



我們在思考環境品質指標的架構時,可以將自然環境視為一個殼體,輸入物質後,各項經濟活動在殼體中運作(圖2.1):工廠與政府部門取得勞力、資本、與來自環境的原料,產出商品和勞務,提供給消費者,而消費者利用自己在工廠或政府部門從事生產的所得,購買各種商品和勞務;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殘餘物,則被釋回到環境中。換言之,我們將環境視為承載殘餘物回流的品質狀態,呈現社會消費與經濟活動所造成的壓力。

 

 

圖2.1 環境狀態指標評量架構理論基礎 --經濟活動與環境


殘餘物其實是一切生產消費的正常結果,一般分為物質和能量兩種形態,物質殘餘物以固態乘載、液態乘載、和氣態乘載三種方式(簡稱固載、液載、氣載)回到環境中,能量殘餘物則以噪音、廢熱的形式被釋回。殘餘物可以透過回收使用而轉為「生產投入」,或者應用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加以處理,但是依據自然界的質能不滅定理,無論如何不可能完全消除。

從「經濟活動過程的殘留物質與能量以『殘餘物』的形式釋放到承受體(環境)中」這樣的觀點出發,我們依據各種乘載形式的殘餘物性質及影響環境的範圍和程度,設計出不同範疇的環境品質指標,以呈現殘餘物與承受體之間的相互關係,同時對目前各指標項目的資料可及性及意涵進行全面檢視,訂定「氣域品質」、「水域品質」、及「陸域品質」三個範疇共13個指標(表2.1),並且建構其間的因果關係與各分組指標間的連結(圖2.2)。

圖2.2 環境狀態指標系統之因果關係


表2.1 環境品質指標名稱與內容

範疇
指標代號與名稱 計算方式
資料等級
氣域
品質
SPA1 二氧化碳排放量 CO2總排放量/年中人口數
A
SPA2 酸雨指標 台灣地區全年平均降雨 pH值
A
SPA3 PSI<100的日數比率 PSI<100的日數/全年總監測日數
A
SPA4 環境噪音指標 噪音監測不合格時段/總監測時段 *100%
A
水域
品質
SPB1 河川總監測長度中受輕度以下污染河川比率 受輕度以下污染河川長度/河川總監測長度
A
SPB2 水庫品質指標 卡爾森優養指數不大於50的水庫座數/總主要水庫檢測數目)*100%
A
SPB3 海域品質指標 *100%
B
SPB4 地下水水質指標 *100%
B
SPB5 飲用水合格率 全年自來水水質檢驗不合格次數/全年自來水水質檢驗次數)*100%
A
陸域
品質
SPC1 土壤品質指標 土壤重金屬受四級以上污染面積/總調查面積
C
SPC2 事業廢棄物未妥善處理量 事業廢棄物產量-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量
B
SPC3 廢棄物資源回收量 稽核認證回收量
B
SPC4 低放射性固化廢料成長率 低放射性固化廢料產量成長率
A
*資料等級:A代表資料完整、已執行並分析其意義者。B代表有資料但不完整,或品質不佳,但仍可分析永續性與趨勢。C代表目前尚無資料,或有資料但不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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