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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永續發展指標系統
都市組
社會壓力組
生態資源組
經濟壓力組
制度回應組
環境污染組

核心指標

修正後指標架構:
範 疇
次範疇
指 標
資料分級
A.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
SRA1.非資源生產地面積比
A
海岸 SRA2.天然海岸比例
A
B.生物資源
森林資源
SRB1.未受損失森林面積比
A
農業資源 SRB2.實際耕地面積比
A
漁業資源 SRB3.單位努力漁獲量
B/C
C.生物多樣性 生物多樣性
SRC1.生態敏感地
A
D.水土資源
水資源
SRD1.有效水資源
A

 

指標名稱 非資源生產地面積比
指標的意義 與永續發展的關係
非資源生產地區不生產天然資源,而是消耗資源以產生社經活動與經濟發展,此區域雖為永續發展之所必須,然而過度的擴張與發展效率的低落會對環境產生衝擊,並與永續發展背道而馳。
指標之間的關聯
本指標與其他敏感地區指標共同反映國家土地資源現況,且均會受社經、政策等改變之影響,因此應與相關社經、政策等指標密切關聯。
與公共政策的關聯
與區域發展計劃、都市計劃、國土綜合發展計劃、工業區發展計劃等均有關聯。
與政府部會的關聯
土地利用規劃之中央主管單位為內政部,然各種不同使用分區則隸屬不同之管轄單位,例如都市計劃為內政部營建署,工業區發展為經濟部。
目標 訂定合理之非資源生產地面積,在此面積內提昇發展之效率。
指標計算方法 所需資料類別與定義 都市發展地區:
都市計劃用地中之都市發展地區。都市計劃用地是根據都市計劃法中第9∼12條所界定之區域,此區域又根據該法第32∼38條細分為幾項使用分區,其中包含兩大類:
  1. 都市發展地區:包括住宅區、工業區、商業區、行政區、文教區、公共設施及其他。
  2. 非都市發展地區:包括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及水岸發展區及行水區。

※ 本指標中的都市發展地區面積僅包含上述第一類地區之面積。

非都市土地中之非資源生產用地:
根據區域計劃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台灣的非都市土地區分為18種用地,本指標選取其中之建築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窯業用地、礦業用地、遊憩用地、墳墓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幾項用地之總面積,作為指標中非都市土地中之非資源生產用地面積。

計算式 (都市發展地區面積 + 非都市土地中之非資源生產用地面積) 除以 台灣土地總面積(36000平方公里)
條件與限制 採用之資料均為各縣市政府已編訂土地之面積,目前全台灣仍有約40%的土地未編訂。
資料來源與分析處理 資料來源 內政統計年報
資料的處理  
趨勢分析與指標闡釋 非資源生產地面積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與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之對應關係 與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Area of Urban Formal and Informal Settlements(正式與非正式居住之都市區域)」之定義不同,但資料可轉換。
備註  
參考文獻  

 

指標名稱 天然海岸比例
指標的意義 與永續發展的關係
天然海岸提供海洋生物棲息環境及生育地,天然棲地比例愈高,生態系穩定性就愈高。由於台灣人口與開發壓力,對海岸地區的利用愈發迫切,天然海岸的減少除反應海岸土地的密集利用外,也反映海岸受不當施工、主要河川輸砂減少等因素造成之海岸侵蝕與沿海地層下陷等問題必須用海堤興建來因應的窘境,就生態環境的角度看來,正與永續發展的方向背道而馳。
指標之間的關聯
本指標與其他敏感地區指標共同反映國家土地資源現況,且均會受社經、政策等改變之影響,因此應與相關社經、政策等指標密切關聯。
與公共政策的關聯
與海岸開發計劃、海岸法(草案)、海堤整建工程計畫等均有關聯。
與政府部會的關聯
內政部營建署負責海岸法研訂及海岸開發計劃相關業務;經濟部水利署負責水庫、地表及地下水資源開發管理、河川設施及海堤整建工程等水利相關計劃。
目標 天然海岸比例不應持續減少。
指標計算方法 所需資料類別與定義 人工設施長度:採取水利統計資訊服務網中之海堤設施長度,包括海堤、離岸堤及海岸保護工合計。
計算式 (海岸線全長—人工設施長度)除以 海岸線全長
條件與限制 民國85年底前海堤設施之統計包括「海堤」、「護岸」及「丁壩」三項,86年起由於「護岸」及「丁壩」等設施多已毀壞,因此將此二項目刪除,增列「離岸堤」、「海岸保護工」及「防潮閘門」等,是故自86年起天然海岸比例反而增加。87年起「護岸」長度是將「離岸堤」及「海岸保護工」相加。
資料來源與分析處理 資料來源 內政統計年報 /
水利統計資訊服務網http://sta.wra.gov.tw/
資料的處理  
趨勢分析與指標闡釋 雖然統計內容改變,但仍可看出台灣天然海岸比例正逐年減少。
與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之對應關係 與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Percent of Total Population Living in Coastal Areas(居住在海岸地區的人口百分率)」定義不同,資料亦無法轉換,且依其「距海岸100公里內」定義,全國人口均包含在內。此項聯合國指標並無法反應海岸變遷的狀況。
備註  
參考文獻  

 

指標名稱 未受損失森林面積比
指標的意義 與永續發展的關係
森林具有提供多種林產資源、遊憩、水土保持、淨化水與空氣污染,提供多種生物棲地等多項生態、社經、文化等功能,是永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國家森林面積之持續監測是國家永續發展課題中有關森林政策與規劃所必須之基礎資料。Agenda21中特別重視維護森林以保護土壤、水、空氣與生物多樣性的議題。
指標之間的關聯
與多項環境資源指標,如林木消耗量、土地資源指標,生物多樣性指標密切相關,亦與人民可利用之資源量等社經指標相關。
與公共政策的關聯
與森林經營管理相關政策及平地造林、全民造林等計劃有關聯。
與政府部會的關聯
國有林之主管機關為農委會林務局,公私有林地則為縣市政府管轄。
目標 並無統一之國際標的,但一般認為森林面積之持續縮減,不利於永續發展。
指標計算方法 所需資料類別與定義 ˙林地總面積:採用林業統計年報中的林地總面積。
  1. 資料來源:台灣省根據73年至82年間林務局航空照片調查描繪數化所得數字,台北市依據民國81年8月「台北市森林資源調查利用計劃」資料,高雄市依據該市政府建設局提供資料。
  2. 說明:台灣省林地面積包括國有林地、山坡地及平地三部份,其中山坡地及平地(即公私有林部分)係根據林務局農航所73年至78年航測調查所得,國有林地則為林務局79年至82年航測調查所得。
  3. 林地定義:凡地面至少10%為林木所覆蓋,最小面積為0.5公頃。
計算式 (林地總面積 – 受火災盜墾濫伐損失之森林面積)除以 台灣土地總面積(36000平方公里)。
條件與限制 林地總面積:
最新資料係根據民國82年航照圖判讀所得,故近十年僅一筆資料,無法得知其間因為地目變更所導致之人為伐木而減少之森林面積。而林地定義以10%林木覆蓋度計算,有高估之虞。
  • 替代方案一:林地總面積以林業統計年報中之國有林地與公私有林地面積合計。此兩項資料每年均有統計,且已扣除每年林班解除地及公私有林地目變更之面積,但其資料來源為林務局造林生產組提供之台灣地區公私有林動態報告,其可信度待商榷。
  • 替代方案二:林地總面積以內政統計年報中之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暫未編訂土地及其他未編訂土地合計。此計算方式可確實反應土地變更之影響,然「編訂面積」無法顯示實際之使用狀況。

火災盜墾濫伐損失之森林面積:
因缺乏受損後經造林恢復面積之資料,故無法得知其復原狀況。

森林是維護生態多樣性之重要基礎,如目前資料不全或不正確,建議考慮於未來以GIS計算之可行性,以得完整正確之資料。

資料來源與分析處理 資料來源 林業統計年報
資料的處理  
趨勢分析與指標闡釋 未受損失森林面積的變化程度不明顯。
與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之對應關係 與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Forest Area as a Percent of Land Area」之意義相近。
備註  
參考文獻  

 

指標名稱 實際耕地面積比
指標的意義 與永續發展的關係
此指標之變化與永續的關聯並不確定,耕地面積擴張代表此種土地利用方式之壓力增加,但是其縮減亦可能是另一種土地利用方式成長的結果,同時反映國家的糧食確保程度有所縮減,因此需配合其他土地利用規劃同時考量。
指標之間的關聯
需配合其他土地利用方式,及人口與國家糧食作物生產量與確保量整體考量。
與公共政策的關聯
與農地釋出政策相關。而農地的釋出及變更,與農業發展條例、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均有關聯。
與政府部會的關聯
耕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
目標 訂定合理之耕地面積,維護耕地之生產潛力。
指標計算方法 所需資料類別與定義
  1. 耕地:係指實際作為農作物生產之土地,可歸納為水田、旱田二大類其中包括已登記各種地目及未登記之河川地、海埔地、山坡地及原野地等在內之實際作為農耕使用之土地。
  2. 受災害農作物損失面積:根據農業統計年報中之農作物被害換算面積。(「被害面積」是指作物實際遭受災害之面積。「被害程度」是指作物遭受災害之嚴重程度。「換算面積」是指作物被害面積乘被害程度而換算之無收穫面積。)本資料包含天然災害及病、蟲害損失之面積。
計算式 (耕地總面積 – 受災害農作物損失面積)除以 台灣土地總面積(36000平方公里)
條件與限制 農地之污染亦為影響農作生產之重要因素。有關土壤污染方面的調查自民國71年起至今僅有三筆資料,且每次採樣面積均不同,無法與天然災害及病蟲害之資料整合,故本指標並不包含污染面積。
資料來源與分析處理 資料來源 農業統計年報
資料的處理  
趨勢分析與指標闡釋 病蟲害與天然災害對耕地損失而言是極不穩定的因素。
與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之對應關係 與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Arable and Permanent Crop Land Area(可耕地及永久作物種植面積)」之定義不同,但資料可轉換。
備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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